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二條之役男申請出境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有關各項申請出境作業方式如下:
(一)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由其就讀學校,向本府申請核准。
(二)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由其本人或家屬,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申請核准。
(三) 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由其本人或家屬向區公所申請核准。但在學役男經核准緩徵者,得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准。
三、 役男申請出境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 本人身分證、印章(受委託人亦同)
(二) 護照正本。
前項因奉派、推薦出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