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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營前身高、體重專案重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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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 八九 ) 內役字第八九一○○三四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召開「研商精進役男體檢作業相關事宜會
議」第四次會議,其會議紀錄要求各市、縣市政府遵照研商結論一各點辦理,其中有關身高、體重項次部分,依「徵兵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意旨,役男於接獲徵集令時,身高體重不符服役標準,得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應於其入營前,專案予以重新測量或洽送醫院鑑定,以確定其應否入營服役,並即依測量或鑑定結果判定體位。

三、區公所作業部分:

 1依兵役處所發「身高、體重項次專案重新測量說明通知單」及「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隨徵集令附送予役男,以便於役男瞭解。

 2說明通知單註明各軍種梯次入營前之登記截止日期及重測時間、地點;在登記截止日期時間之前,應隨時受理役男登記;在登記日期時間截止後,各區體檢承辦人應彙整登記役男名單,並請徵集入營承辦人將兵籍表調出,另電話通知本處第二科體檢股總登記人數。

 3各區體檢承辦人應於重測日期時間三十分鐘前,攜帶兵籍表到達重測指定地點,俾便重測作業之進行。

四、兵役處作業部分:

  1按指定役男重測之日期於水源大樓十樓役政活動中心辦理身高、體重重測,經身高體重測量器重 測後,本市徵兵檢查委員會體格檢查組逕依顯示「數值」,登記於複檢紀錄表第二、三聯,其合於「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者,即予以改判體位;仍合「常備役甲、乙等體位」者,則囑其仍須入營服役,新訓中心會再予重測一次。

  2依改判體位之各區兵籍表調出本處所保存之兵籍表,分以複檢紀錄表第二、三聯黏貼於「處表」及「區表」上,以作為體位改判之佐證,爾後再發文附各區兵籍表予各區公所,以便於登記變更電腦列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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