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徵兵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役男申請改判體位作業,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本須知。
二、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者,得選擇以公費或自費複檢方式,申請改判體位。
三、申請改判體位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一)公費複檢: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申辦。
(二)自費複檢:領取同意書,攜往複檢醫院檢查。
前項申請改判體位案件,經由區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
四、本府接獲複檢醫院寄達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經臺北市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後,送請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繕造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轉發各區公所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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