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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提前退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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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防部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選適字第九三○○○一四七三二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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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為執行兵役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 常備兵「常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認定標準;應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規定。

    三、 常備兵家屬及免予列計家屬範圍之認定標準;應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六條規定

    四、 依本規定申請提前退伍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 由常備兵家屬填具申請書,及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五調查審核表各二份,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有兄弟二人以上在營服義務役時,以較接近退伍日期者申請為準。

    (二)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其家庭狀況相關資料,並造具常備兵提前退伍處理名冊四份,並檢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規定複查,並得會同縣市後備司令部實施實地訪查後,應將處理名冊連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影印,函送該常備兵所隸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

    (四) 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之申請提前退伍完整資料,應儘速審核後,將處理名冊一份發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送鄉(鎮、市、區)公所,另一份送常備兵所隸縣市後備司令部,一份自存,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副知相關單位。

    前項第四款符合規定者,應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五、 常備兵經審查合於提前退伍條件者,如正接受入伍訓練或派赴國外者,須於訓練期滿或返國後,始得核准提前退伍。

    前項常備兵退伍後,須於訓練期滿或返國後,始得核准提前退伍。

    六、 各總(司令)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核准提前退伍常備兵人數統計呈報國防部。

    七、 國防部對核准提前退伍常備兵,為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得於必要時,會同內政部派員實施抽查。

    八、 常備兵核准提前退伍後,經發現申請資格不符規定者,由原核定單位指定撤銷日期,撤銷其提前退伍命令,並正式函文通知其回營報到時間。

    前項人員應補服之役期,以法定役期扣除已服役之時間(入營至提前退伍生效之日)計算。

    九、 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審核不符提前退伍規定者,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補正資料,向審核單位提出申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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